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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5年11月18日 10:17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根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精神,结合学校具体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勤工助学目的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与校内外科技、文化服务等劳动,并获得合法报酬的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勤工助学目的是更好的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增强学生的自立精神,锻炼学生的品格毅力和实践创业能力,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岗位设置原则

   1、坚持勤工助学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引导学生通过参与社会实践,增强学生劳动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坚持勤工助学与学生权益、安全意识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要以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不影响学业为前提,加强学生权益和安全意识教育,强化岗前培训,提高学生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坚持勤工助学与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相结合。通过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支持和帮助其树立自立自强精神,顺利完成学业。

   4、坚持勤工助学与专业学习、创新能力相结合。通过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开展创新活动,增强学生实践能力,锻炼学生品格毅力,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5、坚持勤工助学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和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或心理造成伤害的危险或特殊行业的劳动。对未经批准的勤工助学活动,所出现的一切问题由组织用工部门承担,劳动报酬由组织用工部门自理。

   三、岗位设置相关规定

   设岗形式:岗位设置分为校外单位用工岗位和校内部门用工岗位。校外岗位由校外单位与学生处联系,统一审核确定方可设岗。校内岗位以校内处级部门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学生处申报。

设岗比例:岗位总额原则上控制在本部门编制数的25%以内(部门编制数指的是非教学科研岗位数和中层领导干部数之和)。

   设岗申报:各处级部门根据用工周期、工作量和工作性质,在岗位总额内设为长期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长期固定岗位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工作岗位,一般于每年6月份申报,经审定设立。临时性岗位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工作岗位,一般时间持续不超过2周,须提前15天申报,经审定设立。长期固定岗位设置总额已满的部门不得再申报临时性岗位。

   设岗报酬:校内岗位每设置一个,核定满额劳动报酬每月为1050元。

   设岗人员:校内岗位每设置一个,上岗人数至少为3人或3人以上。

   设岗管理:设岗部门应指定一名正式职工负责岗位申报、学生选聘、职责制订、上岗培训和日常出勤与考核管理,按学校规定时间内将本部门经领导审核签字盖章的《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学生勤工助学选聘汇总表》、《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表》上报学生处审批。

   四、岗位聘任相关规定

   聘任原则:应本着公正、公开、公平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的原则,各部门均应首选符合要求的家庭特别困难学生上岗,保证申请的特别困难学生都有勤工助学岗位,如选聘非困难学生上岗,须经学生处审批同意(未经申报批准的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由聘用部门自理)。每位学生在校内只能应聘一个勤工助学岗位。

   适用范围:原则上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

   聘任条件:家庭经济确实困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道德品行良好;学习努力,成绩合格,积极上进(在校期间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在三门(含三门)以上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五门以上(含五门)的学生无权申请);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聘任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财经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经二级学院审核后提交用工部门筛选。

   聘任形式:均采用公开招聘制,实行“部门与学生之间”双向选择的方式选聘学生。学生处每学年在9月份统一公布全校勤工助学岗位,并协调组织召开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会。各部门将拟招聘录用学生名单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同意后以文件形式公布全校勤工助学岗位聘任情况。

   五、用工管理相关规定

   上岗管理:用工部门应根据学校文件,组织上岗学生学习、明确上岗职责和有关规定和要求。

   经费管理:勤工助学年度经费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核算提取,由学生处统筹管理。

   支付原则: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劳动报酬由学校全额支付,校内经营性部门和校外单位学生劳动报酬原则上实行“谁用工谁支付”。若须与学校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用工部门与学生处协商确定。

   上岗时数:根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要求,每生每周工作时数最多不超过8小时,每月最大工作时数为35小时。

   学生报酬:校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按小时计酬,劳动报酬标准由学生处每学年公布1次,目前校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核定为每小时10元。校外勤工助学学生报酬由用工单位自定。

报酬发放: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按月发放,用工部门根据学生劳动考核情况填写《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表》,于下月10日前报学生处,学生处核准后,由财务处据学生处审核盖章的《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表》将学生劳动报酬直接划入学生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内。校外学生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处协商确定。

   人员管理:各部门要制订相关管理考核办法,对学生按优秀、合格、差三个等级进行考核。对连续两次考核为差者,用工部门可以辞退,但须报学生处备案。对考核连续两次为差者,原则上今后不再安排其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因某种原因需要辞职,应在十天前向用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用工部门同意后报学生处备案。调整或增添人员均须学生处审核确定或由学生处推荐新聘人员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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