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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卡使用和结算的通知

2020年07月03日 10:54  点击:[]

各部门、各单位:

针对省审计厅《关于2019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的综合报告》(浙审行综[2020]12号)指出的有关问题,省财政厅要求各省级预算单位严格按照《关于实施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2]1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使用公务卡。《通知》明确指出,对《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件1)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或其他银行卡结算;如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或其他银行卡支付的,须详细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由经费审批人审批同意后作为报销依据,由财务人员同步上传国库支付系统。

根据以上要求,现将我校进一步规范公务卡使用和结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始实施时间

2020年7月15日起(以发票日期为准)

二.人员适用范围

学校在职人员,含事业编制人员、人事代理人员、人事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

三.经费适用范围

除创收和横向课题以外的所有经费。创收和横向课题经费鼓励使用公务卡结算。

四.科目适用范围

办公费(办公用品、文化用品、办公耗材等)

印刷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印刷费)

咨询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咨询费)

差旅费(机票费、住宿费)

维修费(设备、房屋、公共设施、装修、网络系统等维修费)

租赁费(租用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等费用)

会议费(场地租用费、房费等)

培训费(组织或参加各类培训项目的相关支出)

公务接待费(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专用材料费(科研项目中列支的耗材、实验室专用材料和体育器材等)

物业管理费(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支出)

手续费(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水电费(单位支付的水电费)

邮电费(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未办理公务卡的教职工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至计划财务处14号窗口领取表格,申请办理。

2. 已办理公务卡的教职工若在财务预约报销系统中未找到相应公务卡号码,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和公务卡正面复印件到计划财务处14号窗口登记添加。

3. 用公务卡结算各项公务支出后,请妥善保管POS机刷卡凭证,报销时作为支付凭据提供。

4. 用公务卡结算各项公务支出后,请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以确保及时还款。由于公务卡的性质为信用卡,建议公务卡与工资卡做还款绑定,以免未及时报销造成个人征信系统受到影响。

5.因特殊情况使用现金或其他银行卡支付的,请报销人认真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由经费审批人审批同意后,作为报销依据附在发票后面。对现金支付理由不充分的业务,财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

6. 不明事项,请联系计划财务处相关工作人员

公务卡办理咨询:石老师,86735742

其他业务咨询:陈老师,87557081

附件1.《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附件2.《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

计划财务处

2020年7月2日


附件:
  • 附件1、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docx

  • 附件2、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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